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障监督条例,失信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导读: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日,笔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条例》梳理总结了社会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构建了全国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特别是对基金保险欺诈的详细规定。4日,笔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条例》梳理总结了社会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构建了全国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特别是对基金保险欺诈的详细规定。

社保服务机构骗取保险 最高罚5倍

《条例》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对社会的普遍侵害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或者未按规定审查被保险人身份,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将被保险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非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医疗记录、评估意见、结算文件、发票、证明欺骗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帮助他人欺骗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这些欺诈行为,不仅退还欺诈社会保险,还将被罚款5倍,甚至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也将被吊销资格。

此外,社保服务机构未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条例》明确禁止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侵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个人骗保 情节严重或者入刑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遗漏社会保险费支付基数、数量,或以补贴、协议拒绝履行社会保险登记、支付义务,通过虚假劳动关系、伪造社会保险保险支付资格、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评估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欺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发现上述保险欺诈行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将移送公安机关,严重者将被判刑。

同时,违反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欺骗社会保险待遇,借社会保险证书协助他人或单位欺骗社会保险待遇,隐瞒社会保险待遇等欺诈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失信行为 记录信用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未遂保险欺诈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例明确区分了通过欺诈和其他手段处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社会保险业务使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使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自7月1日起,不仅业务不能完成,还将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情节严重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拖欠社会保险费,通过欺诈、伪造社会保险业务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不诚实行为进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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