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实施细则》

导读:
保险法实施细则!所有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所有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所有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属于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商业保险行为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四条 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保险法实施细则》插图1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协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循公平原则。

除法律、行政法规定必须保险外,保险合同自愿签订。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在发生财产保险事故时,应当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目标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基础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护,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

第十三条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成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同意以其他书面形式规定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达成协议 或附件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合同,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如果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询问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30天以上不行使。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条款的内容;未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本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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